北京市關于會計從業資格檔案注冊變更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要求,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或中央有關部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并于辦理調轉手 續后30個工作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財政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凡持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會計證)及備案的會計人員申請將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轉 到外省市,請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會計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及接受單位所在 地區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通訊地址到所屬區縣財政局會計科辦理手續。
持有外省市及中央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部門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如申 請將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轉入我市,需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 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資料及我市接收單位介紹信到所接收單位地區財政局會計科進 行登記,各區縣財政局會計科待市財政局接到對方《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函件后即辦 理轉入手續。
此辦法自2002年9月16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要求,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或中央有關部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并于辦理調轉手 續后30個工作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財政局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凡持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會計證)及備案的會計人員申請將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轉 到外省市,請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會計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及接受單位所在 地區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通訊地址到所屬區縣財政局會計科辦理手續。
持有外省市及中央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部門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如申 請將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轉入我市,需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 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資料及我市接收單位介紹信到所接收單位地區財政局會計科進 行登記,各區縣財政局會計科待市財政局接到對方《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函件后即辦 理轉入手續。
此辦法自2002年9月16日起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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